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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知名刑事律师

    深圳知名刑事律师——未足额支付经济补偿引发经济争议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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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知名刑事律师——未足额支付经济补偿引发经济争议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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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自2004年2月在某公司上班,2008年2月8日,该公司以我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聘了我,并支付给我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后来,我通过学习劳动合同法,得知公司应当支付给我相当于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也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十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我于是在2009年2月9日到公司理论,要求增发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公司人事主管拒绝了我,并称,我即使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不会受理,因为超过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请问,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是多长? 律师解答: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十7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超过这个法定时间,劳动者就丧失了通过劳动仲裁程序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权利,即劳动者不能再申请劳动仲裁了。因此,如何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十分关键。为此,该法第2十7条还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就是说,“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劳动者主张权利并因此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日期,而非劳动者的权益被侵害之日。你的权益被侵害之日是2008年2月8日,而你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害之日是2009年2月9日,因此你与该公司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2009年2月9日。自2009年2月9日起的1年内,你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讨要不足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之家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师之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