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咨询热线:13543307299
    深圳知名刑事律师

    深圳知名刑事律师——谈谈对哪些情形应确以为出产、经营假兽药?

    当前位置 : 首页 > 刑事会见

    深圳知名刑事律师——谈谈对哪些情形应确以为出产、经营假兽药?

    * 来源 : * 作者 :
    对哪些情形应确以为出产,经营假兽药? 《兽药治理条例》:; 第4十7条 有下列情形之1的,为假兽药:; (1)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 (2)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尺度不符合的。 有下列情形之1的,按照假兽药处理:; (1)国务院兽医行政治理部分划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条例划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出产,入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划定应当经抽查检修,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修,审查核对即销售,入口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划定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