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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知名刑事律师

    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是以什么标准立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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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是以什么标准立案的

    * 来源 : * 作者 : 深圳知名刑事律师

    1、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是以什么标准立案的

    1、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1的,应当立案:

    (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

    (3)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0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1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1的。

    2、关于收买被拐卖儿童罪是怎样规定的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人身不受买卖性,客观方面表现为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司法解释

    (1)新刑法将原来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的绑架妇女、儿童罪的行为纳入拐卖妇女儿童罪之中,取消了绑架妇女儿童罪。把以出卖为目的,绑架妇女儿童的 

    行为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量刑情节。

    (2)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 

    款;以营利为目的,出卖不满十4周岁子女,情节恶劣的,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以及出卖捡拾的儿童的,均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出卖14周岁以上女性亲属或者其他不满十4周岁亲属的,以 拐卖妇女、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

    (3)办案中,要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罪与罪的界限,特别是拐卖妇女罪与介绍婚姻收取钱物行为、拐卖儿童罪与收养中介行为、拐卖儿童 

    罪与拐骗儿童罪,以及绑架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的界限,防止扩大打 击面或者放纵犯罪。”我国的司法部门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还应积极地考虑受害人的实际伤害和相关案件造成的影响,对这类犯罪分子进行相关的判罚。相关的犯罪者也应积极的追回这类被拐骗的人员,确保这类受害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律师之家咨询专业律师。